一、核心变更流程
内部决策程序
召开理事会审议变更事项,会议需形成书面纪要并包含参会理事签名。名称变更属于重大事项,需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如2/3以上理事出席且出席理事的2/3以上通过)。
变更后的业务范围需与新名称关联,若业务范围发生根本性变化,可能需重新注册而非变更名称。
业务主管单位审批(若有)
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理事会决议、新章程草案等材料,获取同意变更的正式批函。
直接登记的基金会无需此步骤(如部分公益组织)。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材料清单: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官网下载模板)
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基金会公章)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文件(若有)
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如适用)
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提交方式:
线上登录政务服务网填报(如河北省、江苏省等地)
线下递交至属地民政局窗口(上海、成都等部分地区需线下核查)
审批与公示
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材料周期一般为1-20个工作日(地区差异较大)
通过后换发新《法人登记证书》,部分省市要求公告变更信息
后续手续
刻制新印章并销毁原章(需公安机关备案)
更新银行账户名称、税务登记信息等
二、名称合规要求
命名规范
地方性基金会名称需冠以行政区划(如“广东省”“成都市”)
字号须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政党、国家机关名称或已注销/撤销基金会的名称
禁止情形
名称含误导性表述、迷信内容或违反公序良俗
与其他注册基金会名称重复或高度近似
三、注意事项
材料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可能被撤销变更登记,甚至列入异常名录
时效性:名称变更后需及时更新对外宣传资料,避免法律纠纷
地区差异:部分省份(如河北)要求同步提交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等附加材料
咨询渠道:建议通过属地民政官网在线咨询或拨打社会组织管理科电话核实最新政策
(具体流程可参考属地政务服务网公布的流程图)